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糖尿病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名: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糖尿病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全国从事糖尿病防治的医师、护师、药师及营养师,糖尿病病人及其家属,以及热心于糖尿病防治工作的社会人士自愿结成,本协会具有糖尿病专业性,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第三条 宗旨:“一切为了糖尿病病人”,团结全国从事糖尿病防治事业的医务人员、糖尿病病人以及热心糖尿病防治的社会人士,进行糖尿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糖尿病知识,降低糖尿病的发病率,减轻糖尿病并发症的危害。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领导:本会在中国老年保健协会领导下开展糖尿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 会址:北京朝阳区十里堡北里一号恒泰大厦B座8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1.组织对糖尿病病人及整个社会的糖尿病教育活动,普及糖尿病防治知识,开展有关糖尿病的医疗咨询工作,举办糖尿病防治知识讲座。
2.组织对基层医生及糖尿病防治社会工作者的教育与培训。
3.编印、出版糖尿病知识的宣传材料、刊物及书籍。
4.积极促进糖尿病防治研究的成果推广。
5.推动与糖尿病有关的中西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的开发利用,维护糖尿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6.组织糖尿病防治学术交流及经验推广活动。
7.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须承担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拥有同等的权利及义务,优先考虑本土及华裔医药人士。
第八条 会员组成:
1.团体会员:凡合法设立的医药、科技或研究等机构,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凡从事糖尿病防治的医务人员、各地糖尿病病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中的成员均豁免申请及审批而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2.可参加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
3.可获得本会提供的活动资料及资讯材料。
4.可提出自愿退会,亦可介绍新会员入会。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宗旨,参与本会会务。
2.出席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参与、支持及协助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未经糖尿病专业委员会允许,不得以本会名义组织及参与任何活动,不得以本会的名义接受任何机构与个人的资助。
第十一条 纪律处分 凡违反本会章程,参与损害本会声誉或利益活动的会员,将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专业委员会审核,轻者警告,重则开除会籍,本会并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费及入会费 经由糖尿病专业委员会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后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及监事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1.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制定及修改会章,任免专业委员会及监事会成员,审议理事会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之权力。
2.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出席大会的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一半方可召开大会。
3.会员代表大会职责包括修改会章,罢免当届领导机构成员,推翻以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开除会员及团体会员。上述适宜均需经由不少于出席大会的四分之三会员代表投票通过。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
1.专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按本会章程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专业委员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只有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委任的发言人方可以本会名义对外发表意见。
2.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可含常务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办公室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组成,其总数必须为奇数。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3.专业委员会负责本会的管理与调控,监察本会的事务、活动、资金和财产,制定本会的规则及条例,撰写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整理本会的财政及账目,审批入会申请。
4.主任委员主持及处理本会各项会务工作,当主任委员因各种原因无法处理一般会务时,则依次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補缺暂代。主任委员不能视事时,由常务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责,直至本会任期完结为止。
5.只有在半数委员出席时方可做出委员会决议。决议由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遇赞成与反对票数相同时,主任委员除本身之票外有权再投一票。
6.专业委员会可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其他类似方式举行,但必须保证与会人士直接对话,此种形式等同于亲自参加会议。
7.专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的运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
1.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按章程选举产生,其中包括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但总数必须为奇数,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2.监事会负责监察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监察及保障本会的资产,监督本会章程和决议的执行;监督本会会务工作遵纪守法和顺利进展;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报告。
3.监事长不能视事时,由副监事长代行其职责,直至监事会任期完结为止。
4.监事会成员不可以本会的名义对外发表意见及声明。
第五章 专家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按需要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或著名专业人士担任专家委员会专家,任期由专业委员会决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可以参加本会一切会员活动,但不具有会员的权利。专家委员会专家必须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权益与声誉。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会员的会费、项目、捐款、利息,其他机构或个人资助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会对已缴入的会费与捐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退还。
第七章 签名方式
第十九条 签名方式:
1.关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由主任委员代表本会签署,但不妨碍经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签署方式。
2.本会一般日常管理及所有不超过委员会决议所指定款项界额的支票、付款要求及本会的票据,可由主任委员和会计联名签署。
第八章 其他条规
第二十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善之处,由上级管理机构和会员代表大会修改,或依照国内现行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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